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a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鸭河工区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四期)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二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阳市鸭河工区郭大蔬菜调料干菜店采购不合格粉皮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阳市鸭河工区郭大蔬菜调料干菜店采购不合格粉皮鸡蛋,抽样日期:2024年4月9日,经濮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对南阳市鸭河工区郭大蔬菜调料干菜店调查,当事人购进的的该批次不合格粉皮鸡蛋,在2024年4月29日前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4月29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即在超市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截止目前,没有顾客联系退货事宜。

当事人销售的粉皮鸡蛋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的要求的情形,但有证据可证明,并非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导致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销售行为与粉皮鸡蛋农药残留超标这一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按照认定违法行为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行政法治精神,故不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因当事人在近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适用从重处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南阳市鸭河工区皇路店镇福万家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阳市鸭河工区皇路店镇福万家超市采购不合格鸡蛋,抽样日期:2024年4月9日,经濮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对南阳市鸭河工区皇路店镇福万家超市调查,当事人购进的的该批次不合格鸡蛋,在2024年4月28日前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4月28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即在超市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截止目前,没有顾客联系退货事宜。

当事人销售的鸡蛋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的情形,但有证据可证明,并非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导致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销售行为与鸡蛋兽药残留超标这一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按照认定违法行为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行政法治精神,故不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附件: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