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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鸭河工区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三期)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二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阳市鸭河工区皇路店镇赵强蔬菜水果店采购不合格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阳市鸭河工区皇路店镇赵强蔬菜水果店采购不合格香蕉,抽样日期:2024年1月26日,经濮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对南阳市鸭河工区皇路店镇赵强蔬菜水果店调查,当事人购进的的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在2024年2月26日前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即在超市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截止目前,没有顾客联系退货事宜。

当事人销售的香蕉存在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情形,但有证据可证明,并非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导致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销售行为与韭菜农药残留超标这一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按照认定违法行为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行政法治精神,故不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南阳市鸭河工区宜德隆超市采购不合格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阳市鸭河工区宜德隆超市采购不合格猪肉,抽样日期:2024年1月26日,经濮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对南阳市鸭河工区宜德隆超市调查,当事人购进的的该批次不合格猪肉,在2024年2月26日前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即在超市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截止目前,没有顾客联系退货事宜。

当事人销售的猪肉存在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情形,但有证据可证明,并非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导致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销售行为与猪肉兽药残留超标这一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按照认定违法行为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行政法治精神,故不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