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a

南阳发文:八种情况可予以容错纠错免责减责

日前,市委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免责减责机制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容错纠错免责减责机制贯穿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各方面,以容错免责、正向激励、加强日常管理、强化实践锻炼和注重关爱保障等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办法》公开发布之际,市纪委监委负责同志就《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印发《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鼓励奋发有为、激励担当作为、澄清诬告乱为、问责失职无为,加快我市高质量高效率跨越发展、奋力打造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

《办法》所称的容错纠错免责减责,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推进改革、破解难题、探索创新、促进发展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凡符合上级有关容错规定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对其持包容、宽容态度,不作负面评价,督促整改纠错,并依纪依规依法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问:容错纠错免责减责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答:容错纠错工作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践行“三个区分开来”,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坚持“事业为重、担当作为,发展为要、改革创新,实事求是、依纪依法,严管厚爱、容纠并举,党委领导、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容错力度、强化正向激励,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鞭策躺平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宽容失误、激励担当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环境。

问:《办法》适用于哪些人群?

答:《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单位及其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问:符合哪些情况可以按照规定予以容错纠错免责减责?

答:以下八种情况可予以容错纠错免责减责:

(一)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中,不等不靠不要、“创造条件也要上”,因破解难题或工作进度需要,工作中出现程序不够规范、手续不够完善等失误错误或引发矛盾,能够主动认错改错、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整改的;

(二)在落实“三新一高”发展要求,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科技创新和区域合作中,在国家政策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的情况下,创新思路、大胆探索,因不确定性因素或客观情况变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为抢抓发展机遇、破解复杂矛盾,作出带有一定政策风险性决策但风险可控,实际效果上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部门有关精神推进本地重大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符合决策程序,因无先例可循、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试先行、缺乏经验、难以预判等因素,采取创新措施而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

(四)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中,为有效解决因时代背景和特殊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或在特殊敏感时期、出于维护信访稳定大局需要,主动揽责担责、触及矛盾,因采取特事特办措施,在政策落实、决策程序、方法步骤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

(五)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招商引资中,为优质高效服务企业,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各类问题,实施服务机制和模式创新,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办理或工作出现其他失误错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补救且政商关系“又亲又清”的;

(六)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失误错误、引发矛盾,或在资金、物资使用等方面不够规范,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未造成严重影响且没有谋取私利的;

(七)在重大疫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其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中,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但及时补正,或已经尽职履责,但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八)其他符合“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的。

问:如何判定干部所犯失误、错误的程度?

答:容错纠错会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个人表现、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宽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一)察看动机态度。是出于公心、顾全大局还是为谋取私利或者局部利益;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是主动认错悔错改错还是漠视错误、抵触改正。

(二)察看客观条件。是情况特殊紧急复杂、探索性的改革攻坚还是执行常规工作任务;是客观情况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还是无视客观规律、好大喜功、急功近利。

(三)察看程序方法。是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民主决策、及时请示报告还是故意规避、违反程序、瞒报谎报漏报迟报;是按照法定职权和方式履职还是无视纪律规矩,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是紧急临机决断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

(四)察看性质程度。是尚无明确规定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结合工作实际还是有意打折扣、搞变通;是情节轻微或一般性错误还是严重错误、重大原则性、方向性错误。

(五)察看后果影响。是促进上级决策部署落实、化解重大风险、解决群众实际问题还是影响工作落实、带来更大风险、损害群众利益;是未造成或造成较小损失和影响还是已经造成较大以上责任事故、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是主动止损还是消极应付、放任后果恶化;是被广大干部群众肯定认可还是否定批评。

(六)察看个人表现。是一贯表现良好初次犯错、偶然出现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还是重复犯错、屡教不改;是相关问题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前还是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然不收手不收敛、顶风违纪;是相信组织,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还是对抗组织调查,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如实说明问题。

问:容错纠错免责减责由哪些部门实施,办理程序又是怎样的?

答:对单位和干部进行容错纠错免责减责,根据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具体办理程序是:

(一)事项提出。容错事项由组织研判提出,也可由当事人向组织申请提出。相关单位或干部认为其工作失误错误符合容错情形的,按照工作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书面提出容错申请。其中,涉及党纪政务处分的,向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涉及组织处理的,向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提出;既涉及党纪政务处分,又涉及组织处理的,向党委(党组)提出,由党委(党组)直接办理,或交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

(二)受理办理。县级及以上党委(党组)可直接受理、分办和协调容错事项,县级及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由其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受理、分办和协调,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由其干部监督室(科)统一受理、分办和协调。受理容错事项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审批后,启动容错办理程序。

(三)调查核实。接受办理工作后,会及时成立调查组,启动容错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过程中,相关单位或干部本人要实事求是向调查组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调查组会全面准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对失误错误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客观条件、造成后果、补救措施及挽损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认真甄别性质、准确分析情节、综合研判成因、精准认定责任。

调查核实会形成书面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容错的具体建议,报领导审核。对明显属于主观臆断、乱扣帽子、“贴牌”举报、打击报复的及时排除,不作为问题线索处置。对反映问题无实质内容,或重复举报已有明确结论而没有新的情况的,可直接了结。

(四)研究认定。对调查组提交的容错事项调查核实报告和容错建议,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将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依纪依规依法作出决定。

(五)反馈结论。作出容错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会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或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反馈。经充分征求意见后,通过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说明。对涉及拟提拔重用干部的问题线索快查快结,客观公正回复党风廉政审核意见。

问:被容错纠错免责减责的干部,对以后的工作会不会有影响?

答:对虽予容错减责但还需承担相关责任的干部,影响期满后在评先评优、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等方面不受影响,该使用的继续大胆使用。对一向政治坚定、担当尽责、廉洁自律、表现突出的干部,会优先重用。

予以容错的,不再追究相关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干部个人作出的容错免责或减责决定,会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对容错免责、减责或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会及时主动做好回访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从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加强关心爱护,释放组织关怀的“温度”,帮助其汲取教训、改进提高,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也将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错告、诬告或因受到不实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干部,会充分征求其本人意见,选择合适的范围、方式、方法为其澄清正名。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各种利益,坚决予以纠正。

问:如何理解容错要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答:容错不是纵错,保护不是庇护。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将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巩固拓展作风建设成果,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容错纠错,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挡箭牌”,搞纪律“松绑”。

问:如果错误较轻或影响较小,会受到调查、追责吗?

答:对上级交办的问责事项,由党委统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集体研判把关,实事求是调查、精准恰当定性、规范慎重处理,坚决防止动辄问责、问责“唯上”、问责“凑数”等问题。

有关单位或个人有容错事项,或即将开展的工作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在受到组织调查、追责问责前向本级党组织或其他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对失误错误较轻,造成损失、影响较小且能够补救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会第一时间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约谈提醒、督促整改,对整改及时到位的依纪依规依法不予追责问责。

问:对抓好《办法》贯彻落实有什么考虑?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于抓好落实、见到实效。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定期研究推进容错纠错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容错纠错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加强与巡察机构以及审计、信访、生态环境、发改、招商、项目建设等涉及干部评价或执纪执法监督单位的沟通协调,加强对下级单位容错纠错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开展容错、应当容错而未及时容错或纠错不及时、不到位的,会依纪依规依法进行责任倒查和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