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鸭河工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规范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宛政办〔2008〕44号文件精神,结合鸭河工区实际,编制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公开原则
凡属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予以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工作机构
本政府机关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南阳鸭河工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鸭河工区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阳市鸭河工区汉江路与工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管理委员会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联系电话:0377-66628677
传真号码:0377-66628681
通讯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鸭河工区汉江路与工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管理委员会
邮政编码:474671
电子信箱:nyyhgqzhk@163.com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南阳市鸭河工区管理委员会网络宣传中心”微信公众号)、报刊、电视等媒体。
三、目录编排体系
鸭河工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制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组成。
2、信息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信息公开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4、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四、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鸭河工区政府信息公开包括管委会层面的信息公开和管委会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鸭河工区党政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层面的主要信息:
1、鸭河工区管委会领导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名单;
2、管委会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管委会规范性文件;
4、鸭河工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管委会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管委会重点工作;
7、鸭河工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数据;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鸭河工区人事任免;
10、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南阳鸭河工区政府信息网站。
网址为:https://zjyq.nanyang.gov.cn .
2、南阳鸭河工区微信。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4、鸭河工区党政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7-66628677
地址为:南阳市鸭河工区汉江路与工区大道交叉口鸭河工区管理委员会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南阳鸭河工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南阳鸭河工区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南阳鸭河工区政府信息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办理
1、登记审查。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免于公开的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六、不予以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377-66628677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