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河发〔2019〕3号
中共南阳市委鸭河工区工作委员会
南阳市鸭河工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阳市鸭河工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
奖励办法的通知
皇路店镇党委、政府,区直各单位:
《南阳市鸭河工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已经工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 2月26日
南阳市鸭河工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充分利用鸭河工区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到鸭河工区投资兴业,提升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区投资,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一律对外开放,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符合鸭河工区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客商可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
第二章 土 地
第四条 土地政策
1、对客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土地政策,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
2、新上项目属于工区重点扶持产业的,尤其是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附加值项目的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确定优惠办法。
第三章 税 收
第五条 税收政策
(一)外来客商新设立的工业企业享有以下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在l亿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从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等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
2、企业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将等额补助给企业作为引进人才的个人住房补贴。
3、经河南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纳税年度起,5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第1年100%奖励给企业,第2年按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
(二)外来客商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享有以下优惠:
1、外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3000万以上(含3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其中投资旅游业的,实际到位资金须在5000万以上(含5000万元),从建成经营之日起5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等额奖励给企事业单位,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事业单位,用于扶持其配套设施建设。
2、投资科技研发、创意、文化、电商、物流等新兴服务业态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享受以上政策优惠。
(三)外来客商投资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按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奖励。
(四)外来客商并购、承包、租赁、托管现有企业的,从正式经营之日起,以原企业上年应缴税收为基数,增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企业总部入驻鸭河工区的,自上缴税收之日起,按企业年度缴纳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除外),每年按实际入库的5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以后每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除外)税收比上年入库税收增收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扩大投资。
(六)如果核实后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不到上述投资标准的,不再享受有关优惠。
第六条 进驻工区独资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每年免两个月的租金,连续免五年。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化厂房,用于招商引资租赁的,从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第1年100%奖励给企业,第2年按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后续经营过程中通过更改企业名称,或者以新项目申报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规 费
第八条 凡入驻工区区域内的投资项目,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区将尽力协调给予最大限度地免、减、缓。
第五章 服 务
第九条 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可优先推荐为先进人物,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候选人或县(区)及县(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它政治荣誉。
第十条 对客商投资项目,鸭河工区成立高规格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专人积极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前期规划、土地使用、环境评价和立项等手续,协调与各有关单位对接工作,确保项目早日建成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对入驻工区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保姆式”服务。相关职能部门确需入企检查的,要依法依规,减少频率,轻罚重纠。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享有充分自主权,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行为,执法部门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对勾结地方黑恶势力,参与干扰企业建设经营的党员干部,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树立“抓招工就是抓招商”工作理念,积极主动为企业招工,解决企业员工合理需求,保障企业用工需要。
第十三条 对重点项目实行“专班负责制”,由一名处级领导牵头,相关职能单位参加,成立专门班子,解决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章 支持人才队伍培养
第十四条 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清单的通知》(宛政〔2018〕8号)文件,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建设,对纳入市高端人才支撑工程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青年人才,给予10-3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创新型科技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上述创新人才和团队分别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1、区直部门和皇路店镇招商引资奖励。区直部门和皇路店镇引进项目或资金,建成达产或资金到达区级财政账户后,对完成招商目标任务的超出部分,经核实确认,按超出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或资金,由同级财政给予区直部门和皇路店镇5‰的资金奖励,其奖金归本部门或皇路店镇作为工作经费支配使用。招商引资专业部门招引,交由皇路店镇或区直部门服务的,奖金奖励给招引单位,服务部门不再享受奖励。
2、自然人和各类企业法人招商引资奖励。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或项目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达产经营或资金到达区级财政账户核实后,由同级财政给予自然人和各类企业法人2‰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归第一引资人所有;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资人时,按一个项目标准进行奖励,引资人内部自行分配。
3、支持鼓励企业在我区上市挂牌。对招引企业入驻我区的个人,企业成功上市后,是非公职人员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含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公职人员的,一般干部可优先推荐为副科级,副科级干部可优先推荐为正科级,经组织部门考核优先使用;是正科级干部的优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重用。
4、对争取引进上级政策性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建成经营后,按企业年度缴纳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除外),按实际入库的1%对争取单位进行一次性经费奖励。
5、对引进无偿捐赠或高科技、高附加值的项目,对新上项目属于工区重点扶持产业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6、如发现偷税漏税、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取消所有优惠政策。
7、若同时获得两个以上奖励,只享受一种奖励政策,按最高奖励执行。
8、每个受奖项目自供地之日至全部建成经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9、以上固定资产核实及奖励由区开放办牵头,区党政办、区纪委监察局、区招商发展局、区财政金融局、区国土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局等单位组成联合考核组,由区直相关部门、皇路店镇、各类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联合考核组核实,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文件未涵盖的其他项目,有行业优惠政策的,按行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此前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此文件执行,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由鸭河工区招商发展局负责解释。
南阳市鸭河工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