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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河工区财政专项扶贫到户增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脱贫组〔2017〕3号


鸭河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鸭河工区财政专项扶贫到户增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皇路店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鸭河工区财政专项扶贫到户增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鸭河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鸭河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7年3月5日

 



鸭河工区财政专项扶贫到户增收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扶贫组〔2015〕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下称“项目”)是指国家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发展资金。

第三条 项目实行镇级报账制,镇申报、工区审批、省市级备案、镇实施和验收、工区抽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提高项目瞄准度、实施精准扶贫。完善扶贫开发长效机制,不断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内生动力,确保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的扶贫开发战略目标。

第二章 项目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项目主要用于经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六条 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探索实施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等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工区主要负责项目审批、监管,项目绩效评价,以及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等;

(二)镇级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项目竣工后验收,项目实施情况报送,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完善项目档案等;

(三)村级主要负责项目的具体落实、监督、情况报送等。

试行镇级报账制,项目由镇级组织验收,工区抽查监管。最终达到镇实施、镇管理、农户受益。

第八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在征得受益农户同意后,项目可由项目申报单位协议委托受益村民委员会、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大户等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安全、质量、绩效负最终责任。

第四章 项目分类管理

第十条 县级主管部门根据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总规模和脱贫目标任务,结合本县实际,参考物价因素,依据相关政策要求,确定当年项目补助标准,并报省市扶贫、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到户增收项目是对贫困户通过发展产业增收致富进行直接扶持的项目。项目的扶持对象包括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十二条 到户增收项目重点扶持能够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增收效益好,适于贫困户发展的高效种植业、规模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储运、特色旅游、加工制造、商业、服务业等项目。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龙头企业带动、带资入股分红,或按照项目统一规划由农户自主实施等多种经营模式发展产业。

第十三条 到户增收项目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设施补贴、购买种畜(种苗)补贴、生产资料补贴等。用于项目设施建设的补贴资金一律实行先建后补。

第十四条 到户增收项目既可以由一个贫困村单独申报项目,也可以由镇统一组织集中连片的行政村联合申报同一类型的项目,还可以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企业等申报项目。每个项目所覆盖的农户原则上要在30户以上。

第十五条 到户增收项目以家庭为单位,每户扶持资金最高限额以上级部门制定的最高限额为准。

第十六条 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要融入当地主导产业,实现到户扶贫项目与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有机结合。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必须确保扶持资金权益落实到户、扶持措施落实到户,确保农户投入资金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十七条 到户增收项目应当做到:

(一)不准扶持非贫困户;

(二)财政资金不准现金支付;

(三)不准用于非直接发展生产的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到户增收项目备案材料包括:

(一)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标准文本;

(二)河南省××年度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备案汇总表。

第五章 项目库建设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库的基本程序:发布指南、谋划项目、申请入库提交项目建议书、入库上报。

第二十条 入库项目是指产业发展到户增收补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工区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责任目标、脱贫规划和实施计划重点,参照市上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总规模,于当年8月底前编制发布下一年度的项目库建设指南,10月底前建成年度项目库,并将电子档逐级报省市级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入库项目条件:

(一)申报主体合格;

(二)符合扶贫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精准扶贫要求、全区总体脱贫规划、计划;

(三)入库项目资料完整,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有关数据表格、贫困户受益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如确需调整,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报上级库进行调整、更新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坚持贫困人口受益和遵循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方面的前提下,探索适合本县实际的扶贫开发项目。并将试点项目情况逐级上报。

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审批主要程序:

(一)项目申报。工区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资金计划和脱贫工作规划、实施计划重点,编制年度项目。同时,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发项目安排意见,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在申报指南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类型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立项申请。

项目立项条件:

1.符合中央、省扶贫开发政策规定;

2.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3.符合全县总体脱贫规划;

4.符合项目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

(二)项目立项和审批。区项目管理部门在接到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群众意愿,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报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向镇人民政府下达立项批复。

(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立项后,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工区项目管理部门,工区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复,同时下达项目资金。

(四)项目备案。实施方案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工区项目管理部门将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市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审批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虚报、伪造、拆分项目;

(二)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如有以上行为的,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其当年和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同时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制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进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6个月内完成。需调整而逾期未调整,或者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推进,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工区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工区财政收回资金,交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按规定另行安排,及时报省市备案。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未及时启动项目或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实际工作量的,由工区项目管理部门视情况另行调整安排。受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不属于以上调整范围。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需报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

项目立项后,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项目申报单位应将项目申报有关的贫困户参与信息、资金申报金额、资金来源、项目实施地点、项目监管小组等信息公开公示。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镇扶贫系统管理业务培训,加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每次拨款或报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农户受益情况等相关信息报工区项目管理部门。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定期向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进度等情况。

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者未按实施方案完成项目进度的,工区项目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财政部门及时停止项目拨款、报账,同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将扶贫对象受扶持情况录入全国统一的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管理系统并报工区扶贫项目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工区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抽验。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三十七条  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

第三十八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制度。由工区扶贫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并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奖惩。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报账手续齐全后,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南省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要求,由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报账。

第九章 项目监督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审计。

第四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制度,组织帮扶干部、大学生村官、扶贫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